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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评估与软件企业评估(双软认定)

2018-5-24 23:03:17

所谓双软,是软件产品与软件企业的简称,由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评估,软件企业经过双软评估,将获得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及《软件企业评估证书》。

软件产品评估的好处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文第五条)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

4、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国发[2000]18号文第三十二条)

5、有助于软件企业评估,可为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提供佐证。
 

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基本条件有: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且拥有该软件产品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

3、软件产品经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具体软件产品评估认证资格可以询问中申咨询。

 

软件企业评估的好处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即两免三减半)(财税〔2012〕27号)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2〕27号)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12〕27号)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2〕27号)

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财税〔2012〕27号)

6、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国发[2000]18号文第二十五条)。

7、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 2000 ]25号文第一条第五款)

8、可为其他科技项目申报提供佐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只要公司拥有一个能正常运行的软件产品,就可以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账,账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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