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上在本市注册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分规范,具有“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及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2)产品(技术)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新产品(技术)经主管机关认定,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进入市场(技术应用)一年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
(4)符合本办法“专精特新”定义的相应内容。
(5)在市场、质量、效益或发展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
1.市场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市场份额高,重点关注国际领先的产品(技术)。
2.质量评价。申报产品(技术)实物质量水平高,重点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的产品(技术)项目。
3.效益评估。申报产品(技术)效益好,实现利税和总资产奉献,注重资产收益率高的产品(技术)。
4.发展评论。申报产品(技术)具有可持续发展趋势,注重产品(技术)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长期的品牌发展战略,可以促进项目企业成为龙头企业的产品(技术)。
(6)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