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领域: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产品是指在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或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首批次装备产品。
支持方向:对向外市用户销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我市工业企业;购买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我市用户;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资助的我市企业给予资助。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资助标准:
销售和购买应用:对购买应用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30%给予奖励;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3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
保费资助:对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企业,在国家保费资助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合并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总额,配套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方式: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资助机关审定。
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法人企业,或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奖励的单位应已实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销售或已购买应用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已获得国家保费资助。
(四)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七)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九)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补偿补助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保单及保费发表复印件;(申请保费资助项目提供)
(十)《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