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进全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工作,实现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目标,依据《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有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一)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方面
主要包括: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建筑废弃物及余泥渣土综合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电子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再生利用项目、园林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污泥减量及综合利用项目,垃圾分类、回收、焚烧发电项目,再制造项目等。
(二)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高效LED绿色照明、分布式光伏、充电桩建设项目等。
(三)减排及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高效除尘、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项目等。
(四)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节水改造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及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项目等。
(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直接补助)
(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专项(直接补助)
1.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在行业内或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好示范意义和较强带动作用;
4. 对已建成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追溯年度不超过2年,对在建项目完工时间的界定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1年,对新建项目原则上从申报之日起建设期不超过2年;
5. 项目在深圳(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且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所属领域、项目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申请材料及相应附件,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在线申报时间;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