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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分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或者可以申报深圳市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龙华区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单位能够为组建新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类300万元以上);
(六)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七)组建的新区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拥有1名以上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的学科学术领域带头人;具有能承担国家、省、市、新区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研究人员2名以上,本科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它新区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八)申请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缴纳税额总额须在500万元以上;
(九)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重点实验室资助。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重点实验室;
(二)评估优秀主要标准: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三)实验室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六)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信用询单;
(七)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时间
 申请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重点实验室评估优秀证明文件。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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