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一)资助对象1.本规程的资助对象是: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1.本规程的资助对象是: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
(2)项目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两年度完成;或项目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20%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与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作协议书;
(4)实际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5)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7)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区政务办接收申报材料; 区文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进行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受理机构 :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办理依据 :《宝安区文产办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配套操作规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项目资助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