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节能减排深入开展,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城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节能减排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政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扶优促强;
(三)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突出绩效。
第三条 本指南的分项资金管理单位和受理单位为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本指南不含绿色建筑资助项目。
第四条 本指南涉及的资助金额的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二章 资助内容、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本指南的资助计划项目分评审类项目和审核类项目,均为无偿资助。评审类项目指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集中评审的项目;审核类指符合申请条件只需受理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审核的项目。
第六条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同一申请单位当年资助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累计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本指南的资助内容及标准具体参照《南山区节能减排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执行,资助类别如下:
(一)属于评审类的内容含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项目、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生态园区建设项目、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二)属于审核类的内容含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贴息补助、开展能源审计、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宣传推广、节能减排宣传与推广活动、节能减排领域标准及方法制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南山区自产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使用操作规程》相关条件和标准要求;
(五)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南山辖区内实施;
(六)技术、产品或服务符合发展要求,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七)根据申项目对象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
2.申报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3.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有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或出具的相关材料;
5.相关费用证明材料;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类、生态园区建设、示范项目等);
7.《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分工及承担的任务及资金投入(单一单位申报的不需要提交);
第四章 审批或审核程序
第十条 本分项资金资助采取年度分批受理分批评审和审核的方式。具体受理起止日期以区发改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评审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人网上申报——初审——符合条件的通知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拟定资助计划——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项目验收。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经费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