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现代服务业补贴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现代服务业范围为:现代商贸流通业、服务外包、专业服务业、旅游业。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区其他部门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综合扶持内容
第四条 对于企业或社会机构在罗湖区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平台或其他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对于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进行的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给予项目承办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对于区政府组织的,由相关行业协会、策划咨询机构或辖区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综合超市等所承办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活动,按照承办单位实际发生的策划宣传、场地布置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加大对罗湖时尚文化氛围的宣传,对时尚罗湖系列活动承办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支持,且支持额度不超过承办方的实际投入额。
第七条 对于新引进或在罗湖新设立的具有创新服务和资源聚合能力、对加快辖区转型升级或辖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产业类社团和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八条 对于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诚信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给予15万元,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获得市、区级荣誉称号的给予5万元。
第九条 鼓励非法人组织升级为企业法人,对升级为企业法人并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升级当年或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对罗湖财政贡献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二节 对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条 对辖区内依法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商业规模和商业增长资金支持:
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批发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2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30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对上年度发生在罗湖区的零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零售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20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对上年度发生在罗湖区的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
对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批发企业,按照销售增长额的0.5‰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发生在罗湖区的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15%的零售企业,按照零售增长额的1‰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发生在罗湖区的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按照营业增长额的1‰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创新商业发展,对新开设的融汇时尚、潮流、个性等元素的创新商业项目,经营一年以上且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项目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以创意定制、时尚体验等为经营特色的商贸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规模以上商贸企业改善经营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对企业新建和改扩建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及实施信息化运用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商业物业升级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产业转型、业态高端发展,对商业物业业主或运营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改造项目,按照项目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盘活闲置商业物业,对于闲置期在3年以上、辖区重点商业街区内的重要商业物业或其他街区闲置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闲置商业物业,盘活经营、统一管理且业态新颖的,按照项目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盘活后实现统一经营、集中收银的,给予投资方最高不超10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连锁商业进社区,对于大型连锁商业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以后进驻社区开办的连锁分店、签订租赁合同在2年以上的,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支持: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支持;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支持;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支持。
对新开的自有物业连锁分店,按以上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对于上年度在罗湖纳税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上年度用于物流技术创新的设备和软件工具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物流企业自行投资建成的自动化物流系统,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上年度进口或出口金额达到2亿美元以上、5亿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5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扶持;对上年度进口或出口的金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外贸企业,按照增长额的0.25‰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金额10亿美元以上且获得省外贸资金奖励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三节 对服务外包业的扶持内容
第十九条 对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企业,新通过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对当年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CMM3、4、5级)、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优良实验室规范(GLP)、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认证等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根据认证费、维护费实际发生额50%,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市经济主管部门核定的名单,给予每人2000元的定额支持,单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未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获得深圳市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每人1500元的定额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培训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获得深圳市服务外包企业高级人才培训资助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培训费用50%,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第四节 对专业服务业的扶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全球5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法人机构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其他全球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法人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中国100强前2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等,设立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20名以后的,设立总部或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全球50强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其他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上一年度中国100强前20名的律师事务所,设立总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20名以后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具备相关资质的提供律师和仲裁服务、会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地产综合服务、信用服务、建筑设计、工程咨询、产业运营等专业服务业机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机构入驻罗湖区甲级写字楼。对于具备相关资质的提供律师和仲裁服务、会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地产综合服务、信用服务、建筑设计、工程咨询、产业运营等专业服务业机构,上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于2014年1月1日以后首次进驻甲级写字楼,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合同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的国内外知名建筑设计机构,设立总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辖区内建筑设计机构参与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设计规划的,根据参与项目的程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服务业机构国内外排名奖励。对于具备相关资质的提供律师和仲裁服务、会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地产综合服务、信用服务、建筑设计、工程咨询、产业运营等专业服务业机构,在其所属行业国际权威评级机构评选活动中获评为相应领域全球、亚洲和中国前50名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节 对旅游业的扶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旅游企业以144小时便利措施方式组织外国游客直接入境来深圳旅游,并安排入住罗湖辖区酒店的,以年度接待量为核算范围,按每位游客20元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 对年度接待国内和入境游客人数前十名的罗湖旅行社,分别给予6—15万元资金支持;对接待入境游客人数前十名的罗湖酒店,分别给予6—15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鼓励高星级酒店、特色主题酒店发展。对新认定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新认定为五星级酒店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辖区具有鲜明特色和社会影响力的特色主题酒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建设、系统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或技术平台项目资金支持及设备软件购置支持的,还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证费用支持的,还需提供企业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国际标准认证合同、付款凭证及国际标准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申请认定、荣誉、排名类支持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排名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第三十八条 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等。
第三十九条 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第十条的扶持对象不限定企业总部在罗湖,第十三、十四条的扶持对象不限定企业在罗湖区登记、注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规模以上企业”是指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和住宿企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