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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资助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在在龙岗区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创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四)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五)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六)孵化器管理负责人具备科技孵化载体相关从业经验,孵化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须占团队人数总数70%以上;
(七)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5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八)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九)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十)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kjj.lg.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七)场地房产证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验原件);
(八)入驻企业或项目租赁协议或意向书,或孵化项目服务协议(验原件);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请时间
网上受理期第一批:5月4日-6月1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第一批:5月4日-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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