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等项目。
(一)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研发、产业化及推广项目
主要包括: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技术及产品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化项目,以及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展厅、网站建设等项目。
(三)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主要包括:自愿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低碳社区等项目。
对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资助,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扶持标准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视项目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效果及示范作用而定。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光明新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光明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4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三)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一)申请表格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
(三)项目资金投入报告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列出投资构成明细。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要求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
(一)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已获得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2.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3.近3年内在环保、安全生产、税收、劳动等方面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的;
4.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效果方面的特色;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相关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1份,电子文本(光盘)1份报送我办。
(一)申报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