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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领域

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支持申报单位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创新集聚优势资源和提升产业层级为战略任务,以重点领域服务和模式创新、重大战略布局、规模化示范应用推广、关键技术工艺提升、生产环节核心技术掌握为目标,实施对经济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引领作用或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项目。

1.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支持基于鲲鹏等国产信息技术路线的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等领域,以及CAD、CAE、EDA等工业软件领域。

2.互联网:重点支持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等领域(不含电子商务平台和工业互联网平台)。

3.大数据:重点支持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分析发掘、数据可视化、大数据行业应用等领域。

4.云计算: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平台即服务(PaaS)和软件即服务(SaaS)等领域。

5.信息安全:重点支持网络安全、虚拟主机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应用安全等领域。

6.区块链:重点支持区块链底层平台建设,以及在金融、政务、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的应用。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项目实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申报主体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和专项申报指南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申报条件:

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1.申报单位成立1年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且建设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中国鲲鹏产业源头创新中心孵化项目不受项目总投资及建设投资比例限制,但鲲鹏云服务资源不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且项目总投资不超过鲲鹏云服务资源的4倍)

2.申请项目须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并于申报之日之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3.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均不低于500万元,申报前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

、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组成。

基础材料:

(一)通过申报网址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商事主体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五)《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专项申报材料:

(一)数字经济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

1.项目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原件。

2.项目的核心技术成果证明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其中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项目须提供自测试报告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认证报告。

3.其他项目评审关注的材料: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如项目组成员学历、专业、职务、承担工作及工作量、社保缴纳证明等);项目单位拥有的资质、认定等情况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级、省部级及市级有关证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4.申报项目总投入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提供纸质并上传,如:设备清单、主要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清单、发票等)。

5.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经营(备案)许可证复印件;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提供其他与所从事行业相关的经营资质,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

6.涉及信息安全的项目,说明在公安部门进行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预计2021年5-6月

六、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办理流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初审——申请人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可选)、专项审计等环节——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拟定资助金额——社会公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八、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一、收费

无。

十二、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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